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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將於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刊登憲報,並自其於憲報刊登後一年(即二○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實施。民政事務總署會展開多項教育和宣傳活動,並會更新一系列指引,以協助業主和法團了解修訂內容。   

一般而言,在接獲上訴人的詳情陳述書及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述書後,上訴審裁小組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進行初步聆訊或全面聆訊。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如有關的話) 上訴所關乎的任何物業或土地的地址及描述, get more info 以及上訴人在該物業或土地所佔的權益的陳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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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被紀律處分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原來根據《建築物條例》,一般室內裝修,如油漆、室內批灰泥、牆紙工程或內支管或衞生設備的修葺或更換,均為訂明的豁免工程。

勞工處 · 社會福利署 ·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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